越南將對根據國際條約進出口的貨物免稅
(越南人民報)據越通社報道,越南政府3月11日已頒布第18號法令,批準對政府于2016年9月1日頒布關于《進出口稅法》執(zhí)行措施和部分條款實施細則的第134號法令進行修改補充。
據該法令,增加了關于免除根據國際條約進出口貨物的稅款的第29a條。具體,對根據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為締約國的國際條約進出口貨物免征進出口稅。
確定符合進出口免稅條件的商品的依據包括:條約中規(guī)定的商品類型和數量;如果國際條約未指定免稅類別和數量,則提議機構簽署或加入條約或專門管理機構的書面證明。在簽署或加入條約的提議機構不是專門機構的情況下,則應當以簽署或加入條約的書面證明為基礎。
該法令規(guī)定了國際條約未規(guī)定免稅商品類別和數量的情況下的認證程序。具體,使用免稅商品的組織和個人已向提議機構書面要求簽署或加入條約,并要求專門的管理機構對免稅商品的類別和數量進行證明,包括進出口稅。
自收到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議簽署或加入條約的機構,專門管理機構應簽發(fā)免稅商品種類和數量的書面證明。若要求免稅的商品與國際條約不一致的,可以以書面形式拒絕。
在填寫第一份免稅進出口海關申報單之前,組織和個人應將免稅進出口清單通知海關當局。
該法令還規(guī)定了免稅清單通知書和免稅清單的通知地點和修改內容等。該法令將于2021年4月25日生效。(完)